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芬,雷俊杰,唐志敏,翟庆斌, 晋州市孔目庄鸿利冷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3民初41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芬、雷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唐志敏、翟庆斌、晋州市孔目庄鸿利冷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3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