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民辉,贾桂英,焦贾若辰,朱晓龙,祁少远,尉朋飞,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民辉、贾桂英、焦贾若辰诉被告朱晓龙、祁少远、尉朋飞、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焦民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贾桂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3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焦贾若辰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果你选择线上诉讼,可与办案法官联系确定参与线上庭审的具体方式。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