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花平,王同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131民初61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同珍:我院受理原告胡花平诉被告王同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冀0131民初6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