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丽红,郭志明,郭秋莉,郭秋荷,郭志宾,蒙晓萍,郭文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5915号 |
案由 |
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志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侯丽红诉被告郭志明、郭秋莉、郭秋荷、郭志宾、蒙晓萍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继承人郭文郁名下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07号(原建华南大街42号)6号楼2单元202室,由原告侯丽红继承1/2份额。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侯丽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