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邬涛,田士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士栋:本院受理邬涛诉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决田士栋给付原告工程款19150元及利息)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