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宫雪,李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宫雪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宫雪借款本金42,000元;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宫雪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0.03%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宫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李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