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宫明旺,韩永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永巍:本院受理原告宫明旺与被告韩永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7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