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浩,王志升,陈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4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升、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于浩与被告王志升、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二、被告陈超在被告王志升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志升、陈超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