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国斌,张印钢,李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印钢、李敏:本院对史国斌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东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