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大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925民初17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大朋:本院受理(2022)冀0925民初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