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淑香,张金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香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需对该案中申请人王淑香的伤残等级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并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检材进行质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五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来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参加选取鉴定机构,并于十日内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