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晓强,许鹏华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8执恢573号,(2017)冀0429民初30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鹏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邱晓强与被执行人许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2021)冀0408执恢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但你未按期履行(2017)冀0429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你进行罚款处罚,并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8执恢573号罚款决定书和(2021)冀0408执恢573号执行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罚款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