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社民,薛振平,张涛, 邯郸市数字亚奥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636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振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社民与你及邯郸市数字亚奥商贸有限公司、张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636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