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艳军,张金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波: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军诉被告张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