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涛,杨海燕,柏向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5民初2416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燕、柏向利:本院受理原告翟涛诉被告杨海燕、柏向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杨海燕、被告柏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翟涛加工费4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加工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翟涛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