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张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鹏:本院受理刘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