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