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明,刘美君,赵玲芳,李立利,郭明磊,杨金福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1002民初405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玲芳:本院受理(2021)冀1002民初4051号原告李明、刘美君诉你、李立利、郭明磊、杨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立利、郭明磊、杨金福退还原告购车款51万元及占用购车款期间的利息;2、被告赵玲芳作为冀AQ939F车辆登记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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