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伟民,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伟民: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