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 ,宁晋县越达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越达纸箱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