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元军,王国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国麟:本院受理原告林元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