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书安,王明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亮:本院已受理原告董书安诉被告王明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