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超颖,魏连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连杰:本院受理原告段超颖诉被告魏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