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剑兵,莘尚帅,韩学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莘尚帅:本院受理原告张剑兵诉你与韩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左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