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帅帅,张志民,石开,魏国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帅帅:本院受理张志民与你、石开、魏国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涿州市人民法院松林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