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军英,王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23民初7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静:本院受理的(2022)冀0623民初75号原告王军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