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书昊,梁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33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帅:本院受理原告陈书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书昊购买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梁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