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刘亚朋,刘茉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130民初458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亚朋:本院受理李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0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李敏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茉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