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珊珊,史文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27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文强:本院受理原告杨珊珊与被告史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文强给付原告杨珊珊借款61350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6135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史文强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柏各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