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珍,田永生, 河北吉运汽车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珍、田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秀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