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光辉,郝建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06民初408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刁光辉与郝建华等之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案号(2022)冀0506民初4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