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滨,于洋,邢丽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洋、邢丽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