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凤双,梁红义,蔺鹏飞,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5民初351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凤双、梁红义、蔺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5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蔺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554.73元及截止至2022年3月3日的利息1536.7元,并自2022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4.58967‰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凤双、梁红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