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钊因,温凯,陈钊,周扬,李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终10433号,(2020)冀0102民初268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扬: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原审被告温凯、李阳、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0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08907.46元、利息2989.57元、罚息232028.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为“原审被告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08907.46元、利息2989.57元、罚息232028.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总计不超过年息24%;”二、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周扬、陈钊(陈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原审被告周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温凯、李阳共同承担,周扬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