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俊宝,李晶,张新宝,韦俊侠, 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83民初110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晶:原告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俊宝、李晶、张新宝、韦俊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