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刚,宋海伯,李如芬, 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桑莱斯陶瓷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儒恒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儒恒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桑莱斯陶瓷设备有限公司、常刚、宋海伯、李如芬: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唐山儒恒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桑莱斯陶瓷设备有限公司、常刚、宋海伯、李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