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凡明,蒋跃强, 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5民初113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凡明、蒋跃强: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海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蒋凡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3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以6634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的425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508元,由被告蒋凡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布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