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连凯,王志超,迁安市骏景建筑有限公司,郭巨城,第三人-李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超:本院受理原告董连凯诉你、迁安市骏景建筑有限公司、郭巨城、第三人李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迁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