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永, 唐山力久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164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力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张志永与被告唐山力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约车运营合同。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唐山力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张志永提车押金及违章约束金共计32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三、驳回原告张志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原告张志永不服本院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