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久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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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久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久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