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伟东,李总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总会:本院受理原告金伟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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