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伟东,李总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总会:本院受理原告金伟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