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保华,张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许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