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山海港海通海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拓凯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5民初2375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拓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海港海通海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海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上海拓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海港海通海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落箱费、代垫费用合计人民币533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3398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700元,由被告上海拓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布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