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建宝,庞利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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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庞利明:本院受理吴建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庞利明支付货款200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详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