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祥辉,李树良,高静波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冀0224民初2924号,(2019)冀02执1032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树良、高静波:曹祥辉申请执行李树良、高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2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你名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小区1-2-201号房产。2021年8月30日买受人邸彬以人民币580500元最高价竞买成功,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2执10326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2019)冀02执10326号执行裁定书“李树良名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小区1-2-201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邸彬所有”。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滦南执行大队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