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金有,黄桂敏, 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283民初42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金有、黄桂敏:本院受理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刘金有、黄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28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驳回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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