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有,黄桂敏, 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83民初4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有、黄桂敏:本院受理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刘金有、黄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28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驳回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迁安市晨光保温材料厂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