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强,相文彬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相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强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和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稻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