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新红,李庆云, 献县华凯建材租赁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929民初1272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新红: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华凯建材租赁站诉刘新红、李庆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29民初1272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10979.09元、违约金20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钢管53.9米,如不能退还应折价赔偿862.4元,后续租金按0.6468元/日计算至还清全部租赁物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案定于2021年08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记:刘新红,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镇皇家官庄村261号,身份证号码:370726196707214858】
刊登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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