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红,李庆云, 献县华凯建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929民初127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新红: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华凯建材租赁站诉刘新红、李庆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29民初1272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10979.09元、违约金20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钢管53.9米,如不能退还应折价赔偿862.4元,后续租金按0.6468元/日计算至还清全部租赁物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案定于2021年08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记:刘新红,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镇皇家官庄村261号,身份证号码:370726196707214858】 |
刊登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