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雷涛,侯作锋,孟成连,孟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40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作锋、孟成连:本院受理原告任雷涛与被告侯作锋、孟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雷涛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侯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雷涛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的利西10534元;三、被告孟成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孟成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侯作锋追偿;四、驳回原告任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作锋、孟成连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