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台明哲,康孟营,李金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89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孟营、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台明哲诉被告康孟营、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孟营、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台明哲货款27000元及利息(按2021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台明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元,财产保全300元,由被告康孟营、李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